关于市本级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劳社发[2004]89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市本级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看病就医的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参照本省其他市、州的做法,经研究,决定将市本级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含军队移交地方离休干部)配偶、遗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已改制的企事业单位由其原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离休干部档案及其配偶、遗孀的有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资格审核和参保缴费手续,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本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和其配偶、遗孀本人按规定的缴费率(单位6%,个人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同时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单位、个人每月各3.5元)。其中,市直破产、改制企业已交医保机构代管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遗孀,其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
三、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含10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须继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享受城镇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则须以其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时,本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为基数,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当年的缴费率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以及单位、个人各50%的大病医疗互助费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市直破产、改制企业的离休干部已交医保机构代管的,其配偶、遗孀的单位补缴部分由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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